中新网5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今天表示,目前中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有关情况,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优秀品牌,发布典型案例。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对此,史卫忠表示,近年来,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团伙性较强,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外,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让人非常痛心。面对校园暴力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增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可以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第二,从目前的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在此期间,应当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净化社会环境。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
第三,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比如提到大的杀人、抢劫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我们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并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
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一方面不能纵容,要打击,另外一方面,还要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
第四是,基于国情的差异,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史卫忠称他觉得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在这方面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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