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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名渔民禁渔期在三峡水域电鱼1公斤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4  浏览次数:384
核心提示: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被告人向定华、向兴云、成定平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及管制六个月,责令三名被告人参加不低于30小时的生态修复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被告人向定华、向兴云、成定平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及管制六个月,责令三名被告人参加不低于30小时的生态修复义务劳动,并对非法捕捞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向兴云打电话邀约向定华、成定平一起去电鱼。随后,向定华向他人借了一艘渔船,并携带电瓶、逆变器等工具,与向兴云、成定平乘船至长江一级支流磨刀溪万州长滩镇清河村附近水域,由向定华实施电鱼,成定平划船,向兴云观察,共捕鱼1.18公斤,被万州区公安局长滩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向定华持有的电瓶、逆变器和矿灯各1个,渔网2个,渔船1艘,鱼49尾。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供认不讳,自愿分别出资3000元购买鱼苗已投放到长江三峡水域,修复生态,并表示愿意参加义务劳动。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长江流域试行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加强2004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渔期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江河流域经济鱼类资源和水产品种质资源,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力打击使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的行为。
鉴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前交纳了生态修复费用,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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