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深圳等城市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表示,广东省乃至全国,绝大部分的住宅离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还有40年左右的时间。
据了解,根据2007年国家出台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将自动续期;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并无自动续期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俊祥对此表示,“土地续期”问题是中央政策的权限,正在等待中央制定政策。
“无论是温州也好,深圳也好,当地只是做尝试和试点。地方最多只有建议权,没有制定权。”
至于商业用地40年期限的问题,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则提醒,投资商铺要注意土地年限。
此次引起热议的源头是温州一批20年土地使用权的非常规地块到期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才可以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当初,温州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表示,目前温州也正在研究普惠方案。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目前我们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于4月11日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深圳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为妥善解决该问题,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对于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深圳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目前,有关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有两方面的声音,一方认为《物权法》没有规定自动续期的条件,就意味着应该是无偿无条件的;二是认为,自动续期并非无条件,《物权法》没有细化是当时埋下的伏笔,需要更进一步的法律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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